加入收藏夹
给我们来信

>>>SHECAN>>>论文报告>>>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真空>>>

 

传统法文化的断裂与现代法治的真空
        ——少数民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路径选择的社区个案研究

王启梁

 

 

[摘  要]平安寨是一个“红头瑶”世居的村落。历史上的平安寨主要依靠其以寨老制度为核心的村落社会控制系统维持社会秩序。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平安寨的传统法文化断裂了,权威未能有效转移,社区缺乏凝聚力,社会控制系统功能衰弱。平安寨社会秩序混乱。平安寨的习惯法以私力救济为特征,而国家法的实施不尽如人意,国家法与习惯法不能良性互动。现在其社会秩序和治安成为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从三方面即公权力机关合理性基础的建立、民间权威的整合、国家法建设的完善解决平安寨的问题。提出一种从民间、国家两方面努力建构少数民族农村法治秩序的路径。

[关键词]  传统文化    社区权威    少数民族    法治秩序

规则常遭破坏,期待常遇戏弄,秩序也常崩溃。

——基辛

现在是过去之幼儿,也是未来的父母。

                                              ——金耀基

当我们关心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时,是否仅仅关心的是它作为文化价值本身?如果说我们所谈论的中国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国现代化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展开的,那么少数民族的传统法文化是如何变迁的,它的变迁或断裂甚至消失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少数民族农村将产生什么影响呢?它与国家法是怎样的关系,对于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有什么意义?在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社会转型过渡期,法治尚未完善之时,少数民族农村乃至广大汉族农村又将怎样实现其社会本身所需的社会控制、如何建构其法治秩序呢?等等是笔者所关心的问题,却又常迷惑于书本和各种争论 [1],这迫使我走入田野寻找答案。

一、           平安寨的基本情况

平安寨是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自治县十里村乡平安寨村公所下属三个自然村之一。十里村乡位于金平县境东南部距县城13公里处, 1998年人口总数为17121人,其中有瑶族1337户6756人。农民人均有粮262公斤,人均纯收入356元[2]。平安寨位于十里村乡南部,是平安寨村公所驻地,距乡政府3.5公里。平安寨村公所由平安寨、草果山、纳木期三个自然村组成,三个自然村互距1.5公里,草果山、纳木期与越南接壤,国境线长3公里。平安寨共有住户267户1464人,均为瑶族。1998年人均纯收入312元[3]。平安寨的瑶族自称“育勉”(又作“育棉”、“吉门”),他称“红头瑶”[4]。据村民家谱所载,该村已有近200年历史。

平安寨处于群山之中,与越南的瑶山、十二楼遥相对望。整个寨子虽说分为四个主要聚落,但实则村民毗邻而居,寨中道路狭窄崎岖却交通纵横,四通八达,所有住户被编织在一张繁复的交通网中,这张网同时也是人际关系、村寨信息之网。

现在平安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均出现了与传统生活有别的现象。大部分人家和年轻人恪守同族才通婚的传统,但是已有一些少女远嫁两广等地的汉族;逢传统的祭祀之时,多数人家沿习传统,却也有人家不举行或有选择地举行;有妇女在结婚之后拔去耳尖以下的头发戴上传统的红布头饰,也有人依然保留一头青丝;遇到山体滑坡、牲畜易病等等“不正常”的事情时,有人请“猫公”看卦占卜,预测吉凶[5],也有人不以为然;葬礼的仪式虽仍冗长繁复,比之过去简单多了;“祭龙”祭祀仪式已10余年未举行;传统的渡戒仪式在近三四年也无人举行[6];村民们与越南的边贸交易频繁进行并出现了部分半职业化商人,他们奔波于平安寨、越南、金平县城之间进行小宗土产交易;有的年轻人尝试着外出打工……平安寨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时期,它的传统文化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生着变迁,有的传统习俗甚至消失了,部分传统信仰则受到了怀疑。乡土社会中的多元化特征明显增强。

现在的平安寨并不平安。自上世纪90年代始,社会治安日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几年前抢劫频繁发生,最近两三年抢劫现象已较少。但偷盗和赌博之风越演越烈,足以破坏村民们的平安生活。村民们每逢瓜、豆、玉米成熟之际最担忧的就是偷盗,有人家成熟的玉米竟成片被盗所剩无几,家禽、牲畜均有被盗的可能。小偷们甚至在夜深人静之时挖开村民的房墙入内偷盗,就连村公所也曾遭到偷窃。顺手牵羊的事更是屡见不鲜。现在村民们总尽量留下一人看家。此外,赌博也引发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仅调查者了解过的赌博聚点就有四个。有一些村民几乎不参与劳动,以赌为业。有村民因为赌博竟连房产、田地都出卖了,有一村民甚至出卖儿女。这些因赌博欠债、甚至倾家荡产的人对平安寨的社会稳定无疑构成了威胁。平安寨社会控制的危机已严重影响到该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这样的局面为什么得不到控制呢?据调查,笔者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有两个主要的原因,一是平安寨瑶族传统法文化断裂导致村落自我控制系统的失调,二是国家法律未能取代前者承担起相应的社会控制功能。

二、传统在变迁中断裂

(一)历史上平安寨的社会控制系统

1922年改土归流以前,土司管寨召坝制度和瑶族传统村落政治制度——寨老制在平安寨同时并存。在民国时期,1922年改土归流之后,原来的召坝制度改为保甲制,但基本内容同召坝制度[7]。由于寨老制并不妨害土司或国民党的统治,寨老制度一直得以存在。

“寨老”由寨老、寨长、龙头(当龙师)三人组成,均由男性成年村民在“祭龙”之时民主选举产生,三人必须是寨中年高德重,正派有识的男性长者,任期视村寨是否平安、昌盛而定,一个人一生只能当值一次,担任“寨老”是人生的莫大荣幸。“寨老”是寨中最高领导和决策者,一切生产、宗教祭祀、村规民约乃至政治、军事、外交都要由“寨老”主持。 “寨老”在村民中有很高的威望,但受到群众的监督,无特权。习惯法的执行、民事纠纷的调解是“寨老”的一项重要职责[8]

新中国成立前平安寨的习惯法主要有:

      偷盗、通奸、杀伤、抵押买卖契约和婚姻方面的条款,具体情况如下:偷盗如系偷盗瓜菜粮谷,又属初犯,则要退还原物,供酒饭招待主人表示道歉。如系严重则罚劳役,罚劳役的形式是修补主要的交通路线一段。对偷盗牛马者处分严厉,罚款5、60元半开,多至1、200元半开(意为50-60元半开、100-200元半开——笔者注)。为什么罚款有这么大的灵活性,第一要看盗贼的经济情况,第二要看盗者与被盗者的关系。通奸如系未婚男女私通法律不加干涉,如女方怀孕生孩子,一般多结婚,只请亲友和头人吃饭便可接来。如有妇之夫与姑娘通奸有孕,男子可以纳为妾,如不结婚,男方要给女方银子12两表示赔罪。与有夫之妇通奸,被丈夫发现,罚银三至六两,红布一块,生子女归亲夫。离婚由寨老等调停,并写离婚书,如女方改嫁,由男方向原夫家缴礼银5、60元半开,有子女一人归丈夫所有,两个以上男女双方平分,归女方的子女姓新夫家的姓。家长是男子,家长在家庭内有最高的权限,凡属于家内外大事一般由家长决定。建立个体家庭是由男子结婚后开始。财产由男子继承,在兄弟间实行平分,父母在,父母则与儿子同样分得一分,没有什么严格的长子继承制或幼子继承制。父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某一个儿子作养老送终,而父母所分得这分财产便交与孩子,父母未死前,旧房屋归父母所有,父母死所需的安葬费由诸子共同负担。兄弟间分家十分郑重,首先邀请寨老等参加,并立分家单,给代写分家单的代书人五角至一元半开[9] 

除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和一套相对完整的习惯法之外,村民对民族宗教的信仰也是当时平安寨的重要社会控制手段[10],其中最值一提的是“祭龙”和“渡戒”。 “祭龙” 是一项传统的为避免疾病、天灾人祸举行的祭祀活动。一年举行四次(分别为农历正月初三、三月初三、六月初六、八月初八),每次“祭龙”前要打扫全寨三天,由“龙头”主持。仪式中要约定生产公约,并决定对违反者的处罚方式。“渡戒”是传统中瑶族的成年礼,“渡戒”之后有诸多禁忌,如禁食狗肉,禁偷盗、禁说脏话等等,对受戒人的品行有较高的要求。每个受戒人都有师傅——“猫公”,受戒人行为受自己的师傅监督,师傅有权、也有责任对受戒人的不轨行为进行教育或作出处罚,处罚可以采取暴力方式。

 “猫公”是平安寨社会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是瑶族中的知识分子,精于瑶族典籍和汉文。他们既是瑶族宗教的代表人,又充当了瑶文化的主要传承人。他们是“龙头”的候选人,在寨老时期享有极高的荣誉和权威,不但充当着民族宗教的权威,也是社区政治生活的权威。

家族领袖于当时的社会控制也起到较重要的作用。他们通常是家族中辈分较高、通情明理者,主要负责家族内家庭间纠纷的调解、家族行为的合议等。重大家族、家庭纠纷(如离婚)中家族领袖和寨老是主持纠纷解决的主要人物。家族领袖给予寨老权威足够的尊重。

可以说,历史上(20世纪50年代前)平安寨的各种民间权威被整合、统一于寨老制之中。而寨老制的有效运行给村民带来了实惠:稳定的社会秩序、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安生立命的安全感、精神生活的满足, “寨老”的权威也因此得到了有力的维护,“寨老”在社区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寨老制成为社区凝聚力的主要动源。平安寨习惯法的内容并不广泛,其核心并不在于内容多少、具体如何规定,而在于村民对行为方式的共识,在于对“寨老”担任法律及整个社区生活事务的负责人的合法性的认同,加之宗教对村民的约束,由此而形成了对以寨老制为核心的习惯法的信仰。

村民们有纠纷难以解决时也会找国民政府,但多数情况下国民政府鞭长莫及,而且所设保长、甲长主要任务是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而不是社区事务的管理,平安寨更多的时候处于自治的状态。平安寨的社会秩序主要依赖于其自身的社会控制系统来完成。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平安寨传统法文化的变迁

解放后经过民主改革,其社会形态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民国时期改土归流后实行的保甲制同寨老制一并被废除,为新政权所取代。1958年以前虽经解放、剿匪、“直接过渡”等大事,但因党的政策合理可行,争取了民族上层人士如“寨老”的理解、支持,社会较稳定,村落传统得到了合适的延续。但是此后1958年-1976年近20年的时间里,平安寨历经农业合作化运动、“整风反右”扩大化、“大跃进” 、 “四清”运动,尤其是随着“文革”时期极“左”路线的推行,一切民族传统文化、信仰、知识都被作为落后、愚昧、封建的东西而遭到批判、取缔,人们的生产、生活被高度统一。平安寨的传统社会结构彻底崩塌,大量的民俗文化事象、信仰、习俗销声匿迹(但这并不意味着是传统的死亡)。 “猫公”停止活动,并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与迫害。原来受到新政权尊重、优待的“寨老”反而成了斗争的对象。这是一个国家权力急剧膨胀和强化的时期,国家权力深入到平安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生产队代替了一切传统社会组织,充当着生产单位、政治组织、经济实体、教育者和宣传者、重组文化资源者的多重角色。平安寨的传统法文化作为其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这样的背景下近乎灭迹,其表现形式——习惯法失去了传统文化的支撑,也失去了赖以存在的传统村落社会生活基础,因此大量地从民间生活中消失。20世纪70年代末“文革”结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极“左”路线得到了纠正,随着宗教政策的落实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平安寨的村民们在急于恢复生产的同时,开始恢复他们深深眷恋的传统信仰、习俗、秩序。“猫公”、“龙头”们又开始活跃起来。人们热衷于各种祭祀,在各种重要仪式中请“猫公”念经,把原来的“龙头”请出主持“祭龙”仪式,瑶族民歌又再次响彻山野。在一两年内平安寨的传统民俗生活以惊人的速度得以较全面的恢复。平安寨的社会生活又回归到传统的村落生活中去,再次恢复了一个“乡土社会”的基本特征。习惯法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以及村落生活秩序建构的一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但是其在平安寨的恢复和所起的作用都是有限的。

上一世纪80年代初村民们在恢复传统文化的同时,更急于恢复久已停滞的生产。直至80年代末,平安寨的社会治安仍然不成为问题,与此有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平安寨的社会控制系统没有问题。当时平安寨之所以能保持稳定,没有暴露出其社会控制的无力,是因为其社会变迁尚不足以使人们发现其习惯法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20世纪80年代中期,平安寨和其他地区一样,原来的生产队改为了村公所。平安寨是一个村委会,同时也是村公所驻地。从此开始了新时期的村民自治的实践。但是这种实践不太成功。平安寨本来有自己的“村规民约”,由村委会执行,因村委会工作无力而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实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本上讲是由于村委会不能树立其权威。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选举“寨老”的原始民主形式即被破坏,此后平安寨的社会生活中再也没有过类似的民主体验[11]。虽然历经几十年,村民们对寨老制度的许多具体情况已回忆不起,但是40岁以上的村民都知道(亲身经历或父辈的讲述)“寨老”是村民自己选举产生的。相形之下,村委会干部的正当性难免要受到质疑,威望很难树立,工作难以奏效。又因为工作的不力难以给村民带来实惠,威望更难以提高。此外,家族领袖和“猫公”都未能起到社区权威的作用。由于人口的迅猛增长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文革”时期的文化教育运动的影响,人们对家族的依赖程度和思想观念已有改变,人们的心理归宿在核心家庭而非大家族。家族领袖的地位日益下降,作用逐渐减弱。现在虽仍可见家族领袖的存在,但他们已不再或很少实质地对家族事务做主,村民们遇到家庭纠纷时往往请家族中有威望者参与纠纷的解决,但是这些参与者并不对纠纷的解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他们充当的是证人,并且对家族事务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厌倦。村委会也没有借助家族领袖的影响来解决有关的社区事务。他们甚至已不再算是真正意义的家族核心和领袖,更无法成为社区权威。而“猫公”们[12],一方面经历过“文革”的疾风骤雨后,对政治多少有些敬而远之,不愿主动过问社区事务。另一方面,村公所、村委会也没有借助“猫公”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建构自己在社区中的权威地位。对“猫公”的态度颇有“井水不犯河水”的意思,按照一位乡干部的话讲是“国家的事是国家的(事),风俗是风俗,风俗只要不违法就可以不管,风俗不能影响、干预国家的事。”在这样的情况下“猫公”很难成为社区政治生活的权威,他们成为纯粹的宗教生活方面的代表[13]。又由于“猫公”丧失了社区政治领导的地位,他们在组织象“祭龙”这种政治意味比宗教意味更浓的集体仪式时力不从心,这也是“祭龙”仪式消失的重要原因。他们不能给村民带来精神世界以外的任何实惠,这就进一步减弱了他们在社区的权威和影响力。

时至今日,村民们仍对宗教怀有不同程度的信仰。但是宗教生活中不再有集体性的仪式,他们信仰宗教只是对个人幸福的祈祷,这当中不再有社区集体的位置。又由于“渡戒”所需费用极高(6000元左右)且禁忌颇多,现在极少有村民愿意举行该仪式,平安寨因此少了一项控制手段。宗教已不是社区的凝聚力源。

60年代初以来的近40年时间里,“寨老”的权威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转移,一种能有效代替以寨老制度为核心的传统习惯法的社会控制系统始终没能形成。这当中公权力机关负有很大的责任,新的政治组织未能有效整合社区内的权威以适应新的政治制度、国家观念和社会条件,形成社区新的凝聚力源。因此,平安寨的传统习惯法失去了灵魂,也失去了实现良性的、内发性发展的可能性,好比人体机能失调症。以至现在平安寨虽然仍有习惯法在运行,但是由于其传统法文化的核心、习惯法有效运行的机制早在20世纪50年代未就已呈断裂状态,而此后再也没有得以恢复和延续,平安寨成为一个社会权威极度弱化、严重缺乏凝聚力的社区。

20年整个社会的变化是巨大的。然而相对城市而言,农村的发展要缓慢得多。平安寨地处边陲,山高坡陡,人多地少(0.8亩/人),劳动力严重过剩,市场经济发育程度低,经济落后,又处于整个中国社会变迁的剧烈时期,村民们一方面看到了城市的发展、繁荣,一方面在自己的村落中找不到成功的希望。平安寨的社会文化变迁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其传统文化未能随时代变迁而得以适当调适,未能进行有效的文化重构,村民失去了在历史巨变中进行文化调适的精神依托。所以社会越轨现象剧增[14],而平安寨现有的自我社会控制系统(风俗、习惯、家族、宗教、政治组织)整体功能已相当衰弱,已不足以维护其社会秩序。

三、平安寨习惯法的运行现状与国家法律的实施

(一)平安寨的习惯法运行现状

    历史上平安寨习惯法中关于婚姻家庭的部分至今并未发生根本变化,是其社会控制系统中最为有效的部分,究其原因与平安寨的社会结构有很大关系,在其社会之中家庭仍然是最核心的单位(婚姻、经济、政治、教育的) [15]。但有关刑罚方面的习惯法有重大改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偷盗的处理:(1)如果是一般的偷盗(除偷耕牛外),一旦抓住偷盗者,则由被偷者要求小偷返还原物或以予原价赔偿,此外还可以强行处予小偷罚款或拿走其部分财物作为处罚。(2)耕牛被盗的人家抓到偷盗者之后,可以强行要求赔偿耕牛或同值牛款,并处予罚款,数额不定(通常是2000元左右)。通常还要殴打小偷一顿。从中可以看出平安寨习惯法的运行现状与特点。纠纷的解决方式因纠纷规模、性质、当事人关系不同而不同。但是解决的程序基本如下:A.家庭/家族事务纠纷→家庭/家族会议→村委会→村公所→乡司法→法院;B.一般村民纠纷自行解决→村委会→村公所→乡司法→法院[16]

让我们从个案中认识平安寨现在的习惯法[17]

个案1:村民A于1999年的一天清晨发现自己为防止关在畜圈被盗而藏在山林之中的一头耕牛被盗。A立即召集村中亲友10余人包括A的侄女婿B商议寻牛。约定按“老规矩”处理,即寻到牛和小偷之后,先暴打小偷一顿,然后处予小偷2000元罚款,再用罚款宴请众帮忙者一顿饭,并把剩余的钱均分给众人作为误工补偿。众人于当天赶赴越南,在越南寻到被盗的耕牛。其他人即先回平安寨,A则为了赶牛留在越南过夜。众人才离开,越南人即向A揭发B是盗牛者之一。A到达平安寨之后,发现B已经因惧怕被打而外逃。于是众人到B家中强行逼要了2000元钱。A用罚款宴请了众人,但是A与其妻看到所剩余款数额颇大,于是违背前约,只发给众人每人20元钱作为酬劳,把剩下的钱据为己有。现在村民每每论及此事意见颇大,表示今后不再帮助A。

一个月之后B回到平安寨,带了礼物向A赔罪,A没有殴打B。

个案2:1995年村民C家一头大猪被盗,查到是小偷D所为后,C即到小偷D家去“抄家”,C知道D很穷。但是C到D家发后发现D家的贫困远远超出自己的印象中的情况。照规矩C可以多拿些东西作为补偿,但C只拉了一头小猪了事。

    我们从个案1和个案2中可以看出私力救济是平安寨现有习惯法的重要特点。在个案1中众多人数的村民参与到事件中说明的不是当事人得到公共权力的帮助,相反,在整个事件中能代表公共权力的组织如(村公所、村委会)始终没有参与到事情的处理中。这一点在个案2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个案2中的当事人C自己就是村委会干部,但是在处理此问题上他并没有以村干部的身份出现,在处理方式上采用了普通村民可能采取的同样的方式。C之所以不以村委会的名义和力量为自己讨回公道,实因村委会工作无力有若虚设,已不足以为C所依仗或村民所遵从。正因为平安寨现在的习惯法的实现所依赖的是村民对习惯的自觉遵守与私力救济的有效程度,所以习惯法又往往是容易被突破和破坏的[18],就如个案1中的A夫妇[19]

平安寨的习惯法的运行与历史上其传统的习惯法有很大的不同,建国前习惯法的运行是以“寨老”的介入为核心,“寨老”代表着公意,习惯法的执行乃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现在,围绕习惯法而发生的关系变成了一种单纯的个体间的关系,违犯者破坏的虽仍是村寨的共识,但已不再由公共权力加以追究,而是通过村民的私力救济完成对违犯者的处罚。这是已断裂的传统的变异,其民间法文化以私力救济为显著特征,并直接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导致其习惯法常常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包括下文个案3。因为公权力机关(尤指村委会)与其他民间权威未能有效整合,社区权威失缺,故不能有效地对村民进行教育、引导村民行为,也不能促成符合法律的社会规则的形成。村民们失去权威的指引之后成了缺乏约束按照自己所愿行为的“乌合之众”[20],出现违背国家法律的习惯法不足为奇。二是因此削弱了其功能,是平安寨社会控制弱化,社会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

    (二)国家法律在平安寨的实施

平安寨今日混乱的社会秩序与其传统法文化断裂后现有习惯法功能弱化有关,与国家法律在当地的实施同样干系重大。

我们还是从个案开始。

个案3:2000年4月村民E偷东西被发现,逃跑后又被人抓回。E是村里的惯偷,这一次彻底惹恼了村民。E被抓回村的当天夜里,被数十村民拖到学校用绳子捆在操场上放着,众人一阵拳打脚踢并用石头砸,E当场丧命,面目全非。对于E的同伙,村委会干部邀请派出所和村公所有关人员参加了村民大会,在村民会议上村民一致要求对E的同伙处予每人1000元罚款,用这些钱请全寨人吃一顿饭。经当事人请求,罚款改为每人800元。派出所和村公所同意了这一决定。

派出所对打死的E案件进行了调查,根本无法查清是谁组织了这场血案。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村委会干部不在场,且自始自终没有参与事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21]

这一个案给予调查者的信息是多方面的。

发生这样的事情本身就是值得反思的。是村民们残酷无情,毫无恻隐之心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不索性把E的同伙一并打死算了?为什么不把所有偷盗者(无论偷多偷少,初犯惯犯)都打死?这样的想法不能成立。那么是否自古就有这样的传统呢?也不是。对偷盗者处予金钱上的处罚倒是有的,可是在上一世纪90年代前都不曾有过身体上的处罚。这是村民们面对严重的偷盗现象,在无可奈何之下“创造”了这样一条残忍的习惯法。这似乎与国家法没什么关系,但恰恰相反。在个案3中针对E屡屡偷盗的行为,村民们并非没有想到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相反是因为他们很清楚报案的结果是什么:“派出所抓去关几天,罚几百元,还不是放出来了”[22]。显然,村民们对法律将如何处理这类案件有明确认识,他们并不满足于法律给予象E这样的人(惯偷)如此轻微、无关痛痒的处罚,他们需要的是对偷盗的有效打击和控制。在这样的背景下他们放弃法律而选择了一种他们认为最有效的方式制裁了E。

个案3中村民们规避法律的技巧其实很成熟。村委会干部“恰巧”不在场,免去了他们特殊身份可能引起的法律上的嫌疑。据笔者对其中一位干部的访问证实了他们知道此事的全过程,他们面对这样的事情,有他们特有的、维妙的思考和应对方式。他对调查者说:“打死人是不该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家属不请我去,我是不会主动过问的。”这句话表明村委会干部对自身的职责和地位很清楚,如果一旦介入到事件中,没有理由让E如此死于非命。另一方面,他们对于E这种人其实也很厌恶却无可奈何,他们有理由默认村民们的做法。在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他们采取了一种看似消极其实主动的方式选择了习惯法。

村民选择风高月黑的夜晚完成对E的制裁,意图很明白。只有那样的视线背景下才有理由说“看不清谁参与了殴打”。村委会邀请村公所和派出所参与村民大会,一是表明自己的“清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变相的示威,向法律的示威。人多势众,群意难违,同时也隐含着“法不责众”的意思。面对这样的村民,我们能说他们不知法吗?

派出所和村公所对村民大会决议的承认,很难说是村民的示威/习惯法“战胜”了派出所/ 国家法,还是派出所忘记了自己作为执法主体的身份。这更像是派出所与村民集体心照不宣的默契。至于村公所,从思想上就认同了村民们的做法,当然不会反对[23]

个案4:村民F偷同村G家的牛,结果被G抓到,G向F强要5000元钱作为对F的处罚,但F无法拿出这么多的钱。在G的紧逼之下,F主动向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制止了G的行为,处予E200元罚款。

为什么F在违法之后反而主动报了案?只要看一下F所面临的处罚的不同即可知道其理由。E已经预料到派出所将如何处理自己,“两害相权取其轻”,F有充分的理由选择法律。

也正因时常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有村民由此认为“法律是保护恶人的”。

个案5:村民H有一次到边防检查站办出境手续,一时尿急,看到边检站楼旁有一窄通道可到楼后,于是到楼后撒了一泡尿。结果被边检站的武警战士发现,该战士遂责骂H不可在那儿撒尿,H还口说:“又没有人告诉过我(不可以在此地撒尿)!”这位战士很恼火,把H拉到一间屋里关起来,并告诉H要做三天活才放H。H当时只说了一句话:“我又没犯法”。一个小时后该战士放了H。H对调查者说,经过此事后他总觉得法律不太公正,是执法人员的工具。

H的遭遇并不是那种骇人听闻的惨剧,你甚至可以认为微不足道。个案中那位战士并没有对J施以拳脚,最后也没有真的扣留H做3天的工。但是他对H的教育方式是很不恰当的——威胁。正是这样一件小事对H产生了很大影响, 直接关系到H如何看待法律。

在这里有必要作一个简要的总结与评论。国家法律在平安寨的实施并不理想,一方面村民们总是在国家法律与习惯法之间徘徊不定,对其的态度总是介于信任与怀疑、取与舍之间。另一方面它面对村民的需要又常常无法有效回应,在执行中又常常有不当甚至非法之处,难以让人们与什么“正义”、“公平”、“预期”联系起来。

为什么会这样呢?

从国家法实施的条件和手段看。一、平安寨所在的十里村乡有边防派出所一个,负责治安工作,行政编制12人,实有6人。但其人事任免权归边防武警部队,与金平县公安局仅有业务上的往来。这样的体制本身就有很大的问题,再加上组成人员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训练,执法水平是值得怀疑的。二、十里村乡共16个村公所,42个自然村,居住分散,派出所鞭长莫及。遇到发案时难以迅速到达现场对案件及时调查,对于一般的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更是无法及时制止和处理。平安寨偷盗、赌博之风愈演愈烈也就不足为奇。三、平安寨的村民如果要进行诉讼需步行3公里多,再乘车到县城,然后再跨进陌生的法院大门经过一系列陌生、冗长、复杂的程序来回折腾,最后交一大笔(于他们而言)诉讼费,等待一个可能超出他们常识的结果。就现在的诉讼成本而言,法院很难成为平安寨村民解决民事纠纷的首选。四、十里村乡人民政府设有司法所,有专职人员1名,兼职人员4名。紧张的乡财政状况对他们开展工作制约很大,许多纠纷难以深入调查、了解。五、在有些方面对行政手段、组织的过份依赖。例如平安寨的村民普遍早婚,男女均在17岁左右结婚。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但是因为当地政府工作的不力,缺乏有效的行政制裁,以致早婚现象难以制止。

另一方面,平安寨传统法文化断裂后社会权威极度弱化、严重缺乏凝聚力,自身缺乏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社会矛盾突出。未能良性发展的习惯法在有些方面又与国家法冲突。这些同样影响了国家法的实施。

(三)国家法同习惯法的互动与法文化

在平安寨,国家法与习惯法始终不是相互孤立的,它们之间从未停止过互动。它们的互动更多的是由置身于法律行动发生环境中的人(并不仅限于当事人)、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如公安、干部与普通村民来完成的。国家法从未丧失过对习惯法的影响力(好与坏另当别论),习惯法也从未停止过对国家法的回应。正是一次次发生个案1中村民的无奈(耕牛被窃而报案收效甚微)才会有“老规矩”的吃香;也正是因为明白了派出所对偷盗者的处理结果、对案件的调查程序与重点,才会有个案4中F的报案、个案3中村民“高明”的规避法律的技巧;正是因为派出所对于偷盗的无力管辖,才有了村民的群情激愤,才会有E的死于非命,才产生或即将产生一条残忍的习惯法;正因熟知习惯法、有国家法的存在才会有F这样放弃习惯法“投奔” 国家法而使习惯法归于无效的人;而个案5中的H才可能因为他一次偶然的遭遇失去对国家法的希望。

从平安寨习惯法的运行和国家法在平安寨的实施来看,习惯法并未朝国家法的要求发展,国家法也未能控制与其冲突的习惯法的运作,二者的互动并甚至可用“糟糕”来评价。这种不良的关系是国家法文化与平安寨民间法文化关系的缩影,国家法文化没能成功地实现其地方化过程。以个案3和个案4为例。个案3表明村民在知识上对国家法的有关规定是了解的,但是他们对于法律为何如此规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并不理解也未内化,因此才以知法之身触犯法律。个案4中的F则对国家法的规定和习惯法都是已知的,但是他并不信仰法律,国家法只不过是他与村民、习惯法进行博弈的权力资源,相信在某一事件中他同样有可能利用习惯法对抗国家法。

四、寻找问题的根源与出路

(一)问题的根源

基于前面的研究和论述,已经发现平安寨的社会秩序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而其根源就在于:农村社区自身固有或传统的社会控制系统一旦弱化以致不能维护、促成社会秩序生成,而国家法律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有效实施或回应该社区的规则需求,加之社会转型激烈会越发稀缺规则,那么该社区极有可能形成与国家法律严重对立、冲突的民间法或习惯法。国家法与民间的习惯法很难进行良性互动,国家法的地方化难以顺利完成,国家法的理念不能深入民间社会,这又会加剧社会秩序的混乱和规则的缺乏。这就有可能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恶性循环。

(二)出路

从平安寨的现实情况看,国家法的实施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善,社区自身的社会控制能力尤显重要,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的法律底线下非正式规则的存在、运作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这使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成为如何解决法律多元的问题[24]

要解决此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是必须努力的:

    1、公权力机关合理性基础的建立

   平安寨在历史上有过原始民主生活的体验,这种体验如果能得到合理的延续,那将是现代民主、法治建设可兹利用的重要资源。但是一旦这种传统被阻断,那么就会成为与现行政制相抵触的文化根源,使村委会这样的公权力机关的合理性基础发生危机,如前文所述。

    于平安寨而言,今后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社区的民主政治生活建立村民对村委会的合理性认可的基础,重建权威。

2、  民间权威的整合

    无论家族或民族宗教,其消亡或新兴都与该地区、民族的社会经济条件、文化传统直接相关,对其采取过激或急功近利的态度、方式都是不恰当的。在特定的地域、时空条件下“民间权威确实还能扮演主要作用,对于地方社会秩序、公正和权力平衡起主要引导作用。”[25]平安寨的民间权威淡出社区政治生活舞台并非自然演化的结果,是不恰当的政治观念导引下公权力机关对其的排斥逐渐形成的。平安寨民间权威的弱化与其社会基本状况是不相符合的。就平安寨的现实而言,在我国的法治现代化乃至整个现代化不会在短期内实现的情况下,要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需要民间权威发挥作用。

    村委会合理性基础的解决,为以村委会为核心整合民间权威奠定了基础。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取得民间权威的支持,调动民间的权力资源建构有效的村落社会控制系统,恢复村落社会秩序。在此过程中国家以村委会为纽带也可完成国家意识形态的民间化[26]

3、  国家法建设的完善

人们真正认识、选择/放弃、信仰/背弃法律无一不是在法律行动中完成的[27]。而法律行动本身就是社会行动[28],所以,法律(包括人们如何认识法律)与社会其他因素如政府行为、关系中的人等等才会有广泛联系。同样,村民们对习惯法的态度也是在一个个事件、活生生的生活中形成的。只有在国家法实施中让村民感受到国家法的优越,他们才会真正信仰、向往国家法,改变自己的行为习惯,在国家法的底线下活动。

    村民们是在法律行动中最终把握法律。而村民的知识是有限的,他们往往只是在一件小事甚至某个事件中的一个细节中认识法律,如个案5中的H那样。但是就是这些村民们抓住的一个个法律的“片断”构成了村民所能认识的真实的法律。无论法律实践者或法学家认为这些认识有多严重的片面性(如“法律是保护恶人的”)都改变不了这一点。我们因此而不得不慎重地对待和处理法制建设中的每一个环节。

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平安寨村民认识、理解法律的主要途径。由于村民有限的知识,让他们难以把法律工作者从法律中区分出来,他们甚至会把对某些司法人员的不良行为的厌恶加到法律头上。执法和执法人员所存在的问题是国家法与习惯法难以产生良性互动的一个重要原因。

有些问题的产生则与立法有直接联系,而非执法本身引发的。在前文中的几个个案中,我们已发现当国家法有效回应村民生活的需要时,村民就有选择国家法而放弃习惯法的可能性;当国家法背离了村民生活的需要时,村民就会放弃乃至规避国家法[29]。事实上,从许多法律文本来看它们是不可能有效回应村落生活需要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怎样合乎法律文本要求的执法,法律专业知识如何坚实的司法人员都不可能促成二者间的良性互动。因此必须注意我们的立法思路是否与社会实际相适应。

以上三方面相互联系影响而非孤立的,公权力机关权威的树立、对民间权威的适当整合、国家法建设的完善至少能够达到两个目的:村落秩序的稳定、国家法与民间法文化的良性互动,而最终将是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平衡[30],建构起农村法治秩序。

 

  

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是长期的,而非朝夕之间即可完成,在这一历史过程中,需要秩序的保障,否则现代化难以成功。在广大的西南地区普遍存在类似平安寨这样的少数民族农村,只是问题突出的程度有所区别。由于广大少数民族农村在文化传统、经济发展阶段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治建设在路径选择上的特殊性。在对平安寨的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一种(并非惟一的)少数民族农村法治秩序建构的路径,即从民间秩序的恢复、国家法建设着手,通过对民族文化、民间权威等权力或法治资源的国家意识形态整合使国家法得以地方化,达到多元法律的平衡,最终建构法治秩序。


[1] 例如近几年围绕苏力先生提出的“法治本土资源”进行的有关中国法治道路选择的争论。

[2] 十里村乡政府提供。

[3] 平安寨村公所提供。

[4] 参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志》,云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92页;《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志》,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16页。

[5] “猫公”是瑶语,其意近似汉语“道公”。

[6] 一般认为“渡戒”是瑶族必经的成年礼。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志》,第205页。

[7] 管寨召坝制度是当地傣族土司管理属地的制度,土司之下设管寨、召坝等职务。每一召坝可管大寨二、三,小寨则管四、五个。改土归流后原召坝辖区改为保长辖区。参见:《云南苗族瑶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民族出版社,1982年版,第146页。

[8] 参见:《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民族志》,第193-194页;《云南苗族瑶族社会历史调查》第146页。

[9] 《云南省金平屏边苗族瑶族社会调查》,云南大学1976年印(内部资料)第128页。

[10] 平安寨的瑶族信仰万物有灵、祖先崇拜的原始宗教和道教,几种宗教融为一体。

[11] 村委会虽是选举产生,但因候选人是由上级行政机关选定,严重影响了村民对民主的信任和参与。

[12] 平安寨现有6个“猫公”。

[13] 在婚礼、葬礼中,村民请他们念经、驱鬼,他们也替村民占卜吉凶、消灾免难。

[14] 这印证了罗伯特·默顿的“结构性紧张理论”。参见[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215页。

[15] 因篇幅所限且非本文的关键要素,故关于平安寨婚姻家庭方面的习俗的介绍和论述从略。文中的个案有若干分析路径,也因篇幅的原因,笔者选择了一种比较粗糙的分析方式。

[16] 这不是固定程序,纠纷当事人往往根据其需要而选择解决方式。由于村委会工作的无力而村民到村公所很方便,村民们遇纠纷之时往往不愿找村委会解决而更愿找村公所解决,村公所对此感到苦不堪言。

[17]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本文中均不出现当事人真实姓名。

[18] 这与失去了公共权力代表的参与相关,在“寨老”时期这是不易发生的。

[19]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A夫妇未受到处罚,村民的唾骂、今后的不再帮助无疑也是一种处罚。

[20] 对于理解平安寨的情况、群体的盲从性可参阅:[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21] 该个案发生于平安寨的邻村草果山,但是类似的事件在平安寨同样频繁发生,所不同的只是没有把人打死而已。且鉴于此事件发生于异村又广为平安寨村民所知,调查起来有特殊的便利,故在此文中采用。

[22]  平安寨和草果山村民语。

[23] 笔者对一位村公所的主要干部进行访问时,他告诉笔者对于村民的纠纷,只有村民主动要求解决他才出面,一般情况下村民如何解决他并不过问。他说村民私下解决要罚款1000元的纠纷,到他手上最多罚200元,他不能违反政策。

[24] 关于法律多元可参阅:[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梁治平先生曾讲:“习惯法所以保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部分源自其自身小传统的性质,部分则是因为赖以存在的社会生活尚未被在根本上改变”。这也表明法律多元的格局将会长期存在,国家法并不能“消灭”习惯法或民间法。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2页。

[25] 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1997年三联书店版第326页。

[26] 其他的法律人类学调查表明了这种可行性。参见:张晓辉主编《云南民族村寨调查·傣族——勐海勐遮乡曼刚寨》,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7] 这一点也可用来解释为什么虽然历经近二十年法制建设、反复的普法宣传活动平安寨村民仍没有成为那种政府和法学家所期盼的信仰法律的人。

[28] 参见[美]基辛:《文化人类学》,台湾巨流图书公司1989年版,第145页。

[29]  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习惯法。当习惯法不能回应乡民需要时,它同样会被放弃。就象个案4中F一样用国家法来“规避”习惯法。

[30]  也即人类学讲的“多元文化的平衡”。参阅:高丙中,“文化整合与文化平衡的抉择”载《居住在文化空间里》,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9页。我们甚至可以在历史上的平安寨找到证据:(平安寨的习惯法)“到解放已经逐渐与土司和国民党的法律制度观点相结合”。参见《云南省金平屏边苗族瑶族社会调查》第128页。

 
     
     

权利声明:SHECAN网站保留本页的一切著作权,未经书面允许,任何人不得复制页面内容!